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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7/10/11 10:20:40      点击:995

文号: 沪地税函〔2017〕5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7-10-10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0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纳税人纳税申报享受优惠的当月受理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一)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二)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核对一致后原件交还纳税人;

  (三)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四)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一式两份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归档,一份交还纳税人。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终止其备案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