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大变化
2015年9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这两大文件使得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小微企业带来的机会的同时也使得业内对究竟应该如何计算2015年度对小微企业的减免税议论纷纷。对此,笔者认为,主要应把握好以下三大方面的变化。
第一,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
财税〔2015〕99号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通知第三条还规定了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由此可见,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范围,已从2015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扩大到从2015年10月1日起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但需注意的是,仅是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幅度没有扩大。
第二,优惠期间分时段计算。
尽管财税〔2015〕34号和财税〔2015〕99号确定的优惠截止期没有变化,均为2017年12月31日,但根据财税〔2015〕99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由此可见,财税〔2015〕99号已将原2015年至2017年整个3年的优惠期以2015年9月底为分界点分为两个时段,2015年前9个月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2015年10月至2017年底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分段计算。
由于财税〔2015〕99号通知要求将小微企业2015年前9个月及后3个月的所得分别计算,但究竟如何理解和执行分段计算,实务中往往有一些误区或茫然。实际上,这里不仅是如何分段计算的问题,更是涉及到对财税〔2015〕99号通知如何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的问题。
结合61号公告的相关补充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理解和执行:
1.完全符合优惠规定的情形。如果小微企业2015年度的全年累计计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下同),或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当年度实现计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或2016年至2017年各年实现的计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则小微企业均可以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部分符合优惠规定的情形(此情况仅适用于2015年度)。如果小微企业2015年度实现的计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高于30万元,由于2015年9月底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年度计税所得额仅以20万元为限,所以,按照全年度折算的9月底前的计税所得额不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但由于2015年10月起对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计税所得额提高到30万元,所以,折算的10至12月份的计税所得额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即对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的所得,可以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正是分段计算计税所得额的目的所在。
但必须注意的是,此情形下小微企业在2015年前3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执行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预缴数,作为汇算清缴时已缴数,多退少补。
3.不符合优惠的情形。如果小微企业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计税所得额均超过30万元,则均不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61号公告的规定,在年度中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因享受减半征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应予补缴。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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